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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x爱游戏投资理财入门方法精选(九篇)
ayx爱游戏ayx爱游戏ayx爱游戏近年来,随着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不断增加,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推进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从财政监督和审计的情况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管理的方法、手段和制度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程度还不够高。如资金安排零星分散、多头申报、项目计划下达较晚、拨款不及时,等等。上述问题的存在,既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加剧了资金供需矛盾,又制约了政府统筹调控财政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事业的发展。今后一个时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五个统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任务很重,资金需求量较大,财政专项资金供求矛盾将更加突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缓解资金供求矛盾,提高财政保障能力,意义重大,形势迫切。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充分把握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相关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财政部门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积极促进城乡、区域、各项事业之间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由于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城乡、区域间财政投入水平还不均衡,农村社会事业的资金保障力度还不够,一些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如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和公益文化等应当全力支持的公共支出领域资金保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量大,单靠财政预算内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在增加预算内支出的同时,要努力拓展事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增加投入的路径,挖掘投入的潜力。不能满足于单纯的收收支支,要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子作用,通过财政贴息、信用担保、有偿使用、租赁等形式,吸引民间和社会资金,共同支持事业发展,做大财政投入“蛋糕”。
近年来,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发展资金有了较大程度的增长,农业、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增长幅度均高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但是,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比,与《农业法》、《教育法》、《科技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要求相比,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需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财政支持事业发展,不能简单地把投入增幅定格在法定标准上,尤其是针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薄弱环节投入不足,欠账较多的问题,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大经费投入。研究逐步建立在国家法律保障下的、与经济增长和政府财力相适应的财政事业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形成方方面面都积极主动地支持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仍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任务。
近年来,随着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各部门逐步完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主动研究事业发展经费的决策分配机制,推进“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等资金拨付方式,探索财政资金绩效考评试点,在规范资金管理的同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但在改革和完善投入管理体制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财政专项分配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有待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的跟踪问效手段有待进一步丰富。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要在保证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统筹预算内外财力,破除部门所有、部门支配的观念,将所有资金纳入综合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重点倾斜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着重向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向从根本上提升事业发展水平的重点项目、向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重点地区、向全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倾斜,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科学决策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制定必要的决策和管理程序,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加强项目可行性论证,确保财政资金投向和重点符合省中央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坚决杜绝决策失误。
为解决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固化、项目安排分散、重点不突出的问题,要在摸清各种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客观评价各种专项资金存在的必要性、规模的合理性以及整合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大力压减不适时或效益不高的专项资金,合并资金用途或扶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资金,增强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能力。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整合财政专项资金。一方面把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与部门预算外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形成“拳头”,解决预算内、外资金“两张皮”的问题;另一方面对资金用途或扶持对象相近且又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的资金进行整合,例如将原有的基层文化馆、图书馆维修专款、基层影剧院维修专款整合起来,统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对基层文化设施进行改善。通过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席磋商、共同审批的形式,建立“分头受理、共同研究、统一审批、重点使用”的工作制度,避免出现项目单位多头申请、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整合后的财政专项资金以及新增资金,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明确投资方向,把握扶持重点,集中用于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努力实现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
制度是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财政专项资金精细化管理目标的前提与基础。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首先要强化政策制定。要善于研究宏观政策,从全局高度,及时灵活调整财政政策制度,切实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度要突出可操作性,善于调动市场的积极性,调动社会的积极性,调动各级和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其次要强化制度执行。制度一旦制定,就要将其具体化、细致化,目标任务要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人员,把精细管理明确到制度执行中的各个环节和关键控制点,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最后要强化制度反馈。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发现问题,修订政策制度,保证制度的科学合理性。要按照“先有办法、后拨资
金”的要求,在认真总结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专项资金性质和部门实际情况,认真查找制度空白点,规范专项资金申请、使用程序,研究制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范围,以及资金申请、拨付、流转、使用的程序和具体要求,以进一步改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式,规范管理流程,从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加强事前考察论证,建立备选项目库。为保证项目安排的科学性、规范性,事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部门、本地区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专家,事前对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并根据考察结果进行项目排序,建立本部门、本地区的财政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库。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主要从备选项目库中选择。
二是实行投资评审和专家评议。对资金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部门要会同事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投资评审口技术论证,由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情况确定资助额度,保证项目选择的科学性、民主性、效益性。
三是规范资金拨付程序。项目确定后,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拨付资金,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对需要下达项目计划的,由事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计划,财政部门会同事业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指标。需要签订合同的,则由事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是逐步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逐步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专账,集中管理财政专项资金,并按规定用途和进度将资金及时、足额、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取消中间环节,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为使部门预算更加切合实际,增加预算安排的透明度,按照编制综合预算、项目滚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建立预算编制基础信息库的要求,进一步加快预算编制改革步伐,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和精准度。按照“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同时兼顾事业发展重点”的原则,及时与部门进行沟通,根据财力情况认真核定部门预算。同时,依据科学的预算定额标准,建立规范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有效约束财政资金的分配行为,探索有效的资金绩效评价体系,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创新管理手段,建立财政改革管理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规划设计改革业务流程,把所有管理活动纳入规范化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提高财政、财务管理的技术含量和效率。
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机制、丰富财政监督方法和手段,切实建立起财政专项资金监督体系。
一是强化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是法律、法规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也是维护财政资金运行安全与完整的重要制度保证。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与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和共性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是坚持效益财政的原则,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资金使用实施“跟踪问效”,可以明确管理部门及用款单位的责任,验证和考核预算分配目标的完成情况,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事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事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事业主管部门要结合项目决算、验收等工作,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和绩效考评档案,提高财政监督的技术含量和工作效率。通过制定相关指标和标准,对项目抽样检查评价,对承担单位进行量化打分,为今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财政收回原中国建设银行代行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职能后,财政部门根据基建财务管理涉及领域宽、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延伸面宽的特点,结合本身熟悉财务管理的优势,在增强基建领域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基建财务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改革了基本建设经营性资金管理办法,改变了过去以计划代预算的办法,简化了资金拨付程序,强化预算约束等。各有关主管部门也积极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认真做好国有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加强财务监督。目前,财政部门暂按预算级次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基建投资和财务,其中中央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经办建设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其财务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驻各地的专员办事处负责,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基本实现了基建财政财务管理职能、业务管理工作运转的平稳过渡。但是目前的管理体系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还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财政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突出表现在投资领域中存在一些问题:
1、新开工项目过多,投资规模大。投资规模应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应控制在国家财力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但在现行投资体制下,出于利益机制驱动,一些部门和单位,千方百计上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再加上审批制度不健全,导致新开工项目过多,甚至有的低水平、重复性建设项目也能蒙混过关。据统计,从1991年到1995年,全国基建投资规模年均递增31%,超过同期国民经济年均递增12%的水平,大大超过了国家财务所能承受的能力。
2、建设资金不落实,投资缺口大。在大上基建项目的同时,基建资金不足却是摆在建设单位面前的棘手问题。有的基建项目是在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情况下仓促上马的,项目开工后基建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有的项目则是受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人员工资等市场因素变化,加上建设期间工期延长,不可预料的地质、地形等情况,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超出预算的范围;有的项目一开始就搞“钓鱼”工程,钓到多少资金就建多少,钓不到就摆在那里,处于半建半停的状态,人为形成“胡子”工程,“半拉子”工程。
3、概预算审查不严,三超现象严重。投资领域内普遍存在“三超”现象,即建设项目概算超计划、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三超”现象形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有的建设项目不是严格按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开展设计工作,编制设计概算,甚至有的设计部门为能多收设计费人为抬高设计概算,使编制的概算一开始就超计划;二是人为压缩概算。有的建设项目开始申报时为能申报,争取上项目,或为减轻税费负担,人为压缩概算、预算,一旦项目批下来,又把摊子铺大;三是概预算审核不严。由于某些管理方面的原因,工程的概预算审核不严,或是审而不调,对有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应做调整的不及时调整或不调整,使实际施工远远超出原定的概预算。
4、基建投资成本高,投资效益差。目前施工管理普遍不严,施工质量差,建设过程中损失浪费严重,加上基建单位的财会人员素质低,会计核算、成本核算弱化,而伸向建设工程的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高,一个项目下来,各项税费开支占总投资的30%左右。有的项目的基建资金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贷款来的,投资期的利息负担很重,建设成本过高,资产交付生产部门后效益往往不理想,有的重点建设项目成了重点浪费项目。
5、基建资金分散,财政可控性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投资领域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局面,其中属于财政性的资金但由其它部门、单位掌握和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大,相当一部分资金脱离了财政预算管理的轨道,不少的部门、单位利用自己支配的资金大搞基本建设,大量的基建资金没有按照基建程序来管理,基建资金的源头失去控制,对基建投资规模膨胀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对整个投资计划冲击很大,不仅不利于财政监督,而且分散了有限的财力,降低基建投资的整体效益。
基建投资领域存在以上各种问题,同我国现行的投资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未完全建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究其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投资体制不健全,机制有缺陷。理论研究和基本建设实践证明,一个科学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体系要由三个因素组成:一是行政约束机制,二是利益驱动机制,三是风险约束机制。这三个机制缺一不可。而目前我国投资体制,应该说风险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形成,一项投资,在大多数投资者心目中,仅仅着眼于利益,而不注意风险,因此全国范围内形成投资冲动,争上项目,造成基建投资规模膨胀。
2、考核制度不完善,领导工程多。我国这几年投资体制改革,包括目前推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都只停留在决策后的实施阶段,没有对项目决策阶段的责任问题真正涉及到,造成责任制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不对称,而且即使有责任制,也没有将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联为一体,对投资的改换往往脱离开对生产经营的改换而单独进行。由于决策阶段责任不明,加上目前干部的考核制度存在某些方面的弊端,有的领导出于树政绩、树形象考虑而盲目决策一些项目,或为争取部分上级资金上了些可行性研究差的项目,资金虽争取到了一点,但却给地方财政带来了沉重的包袱,毕竟大部分基建资金须由地方政府筹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难以取得应有效果。因此,投资效益的问题在投资领域少有人问津。
3、预算约束不严,资金到位率差。基建预算是保证投资计划按时、按质、保量完成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基建支出预算和施工图预算。目前投资领域中集中体现为预算约束不严,基建资金到位难于达到施工进度的要求,其中自筹资金到位不足尤其突出,往往是财政资金用完以后,项目就停建。不少财政困难的县市,财政基建资金集中在年底一次性拨,造成有的项目建设资金得不到满足,而有的项目则资金闲置,财政宏观调控的力度弱,有的县市财政对上级追加的基建预算限于财力被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建设过程中预算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
4、机构建设滞后,财务管理弱化。财政收回职能后必须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目前的状况是不少的财政部门尤其是县市级财政部门人员机构建设滞后于管理的需要。以赣州地区18个县市为例,据统计,只有8个县财政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且都是与预算部门合署办公,其人员由预算部门的人员兼任。从人员的业务素质看,除个别县调入专门人员外,其余的原来都未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业务;从各县市开展的工作看,除个别县市业务开展比较顺利外,不少的县市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仅局限于拨付预算资金,编报会计报表,不能有效担当起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从建设单位看,负责基建管理的人员不熟悉基建程序,对基建会计、财务核算比较陌生,财务管理混乱,有的地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5、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财政收回职能已有两年,但在投资领域中并没有制定出一套比较规范、完整的制度,大部分仍沿用当时中国建设银行代行职能的制度,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少的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一些部门、单位的法规、文件和财政有关法规、规定有冲突和矛盾,各主管部门和单位为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各行其是,给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制度指导自己的工作,都处于一种摸索前进的过程,业务工作开展被动。
财政部门作为基建财务的主管部门,应从深化改革入手,加强制度、业务、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基建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按照“制度办法统一、管理要求统一、拨款方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的“四统一”要求,实行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避免机构和管理重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这一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规范财政职能。建立新的基建财务管理体系,首先是要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要求,规范财政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根据基建投资的特点,财政管理基本建设的职能应包括:
第一,强化宏观调控,参与投资计划研究。财政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要通过管理基本建设投资,参与投资计划研究,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职能,一是搞好投资规模总量控制;二是要制定好一定时期的投资重点,产业政策;三是要制定和实施政府的投资、融资改革,引导资金按市场的要求优化配置;四是立法建制,规范新的管理模式。
第三,搞好财务管理,包括制定和实施基本建设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各种收费开支标准,进行项目建设成本控制,开展效益评价。
第四,实行项目监督管理。包括参与前期研究和招投标管理,对项目工程概预算、决算进行审查,搞好国有资产移交,对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实施监督。
2、强化预算约束。确立新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必须加强基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办事。一是要建立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同计划、城建等部门的协调,共同搞好投资计划的制订,防止以计划代预算,重计划轻预算等情况的发生,切实建立计划和预算相配合和制约的机制。二是财政用于基建的支出要统一口径,归口管理,加强监督,防止用款单位将单位经费和建设费用混用,人为造成本部门内部多口管理和项目资金来源复杂化,逐步向项目预算过渡。三是要把其它的基建资金、各专项建设基金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投资规模和投资总量实施宏观调控,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在财务许可的情况下,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确定支出预算,并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预算。
3、严格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基建资金,实行源头控制。一是要建立资金审查和专户存储制度。凡对投资资金来源不落实,来源不合理或属重复性、低水平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一起,严格控制,计划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安排预算,城建部门不发给开工证。对末经批准擅自上项目的要按违纪处理,严格查处。基建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基建程序管理的要求,对属于财政性的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包括预算内基建拨款、预算外用于基建的资金、用于基建的各专项事业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其它的基建资金、银行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共同搞好基建资金的管理。二是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财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资金拨付办法来规范资金的拨付。建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每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请领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施工进度逐期拨付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上级财政部门补助下级财政的基建资金可采取划转预算或划转资金形式,保证一些财政困难地方的基建资金及时到位。三是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评价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
4、强化项目管理。基建项目管理是财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难点,要求的技术性、专业性高。针对财政部门现有的人员力量,必须建立财政管理和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相结合,以财政部门委托业务性强的业务给中介机构办理的管理模式,对建设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事前管理:一是要积极参与项目工程立项、设计审查、招投标等管理工作,这是实施财政监督,加强项目管理,管好用好资金的前提;二是建立项目档案,掌握一些必备的基础资料。
事后管理:一是检查工程设计、概预算执行情况;二是建立项目跟踪问效制度;三是建立项目清理制度。工程竣工后,财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好残值处理,基建收入上交,包干投资的结算等工作,不仅可以创造财政收入,还可以为以后基建拨款提供准确的参考资料,扩大财政部门管理基建财务的社会影响。
从近几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可知,尽管我国财政支农资金的绝对量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但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并不高,有时还出现了不升反降的情况,这说明我国财政支农投入力度明显偏低。并且,我国财政支农结构还不合理。有专家研究认为,我国财政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业科技的比重过低,对农业的间接支持多于直接支持,并且,农业支持对象较为单一,不利于贯彻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方针,不利于调动全社会投资农业的积极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区分新农村建设的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关系。我国有9亿多农民,他们显然是,并且一直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建设主体。
但是,结合我国财政并不充足的情形,从长远来看,广大农民既应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建设主体,也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投资主体。遗憾的是,就目前来看,农民只能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建设主体,还不具备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投资主体的客观条件。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农民目前不具备作为新农村建设投资主体的经济能力。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广大农民的收入有大幅度增加。但农民的整体收入水平还比较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非常悬殊,由此可知,目前农民还不具备相应的新农村建设投资能力。
我国每年的财政支农支出可以分为四大块:一是支农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用,二是农业基本建设支出,三是农业科技费用,四是农村救济费用。
与此相应,我国现行的财政支农管理体制是按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相应的职能划分,实行“分块管理模式”。具体来说:针对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方面,一是由发改委系统单独管理,二是由发改委和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针对农业科研费用支出方面,一是由财政部门管理,二是由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协同管理,三是由科技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针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的费用支出以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一是由财政部门管理,二是由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协同管理;针对农产品补贴方面,一是由财政部门管理,二是由财政部门和流通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这种“块状”管理模式长期使得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第一,由于资金来源分散,并且,来自不同渠道的资金项目的安排和管理办法大多为主管部门自行制订,再加上各个主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机协调,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因此导致了支农资金投人在使用方向、建设内容等方面难以协调,有时还会出现重复投入现象。究其原因,是由于相关主管部门责权划分不明确、资金使用低效造成的。
如前文所述,由于财政支农资金的来源不同,导致整体支农资金不能发挥出整体效率,难以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得到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并且,在支农资金“多头管理”的局势下,还容易形成“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管理”状况。
一个更严重的问题在于,由于财政支农管理体制的缺陷,支农资金监督不力,这就造成“地方截留”、“支农资金挪用”的现象层出不穷,农业资金流失严重。
“WTO农业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约束和规范各成员国农业补贴政策的基本准则,其中的农业补贴措施分为“绿箱”政策和“黄箱”政策两大类。
对于“绿箱”政策,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例如,对农产品生产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对生产者提供补贴措施,都可作为“绿箱”政策的实际运用。
对于“黄箱”政策,主要指诸如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例如,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补贴、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等容易使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政策都属于“黄箱”政策的范畴。较之于“绿箱”政策,“黄箱”政策更容易受到使用限制。
由于我国财力有限,“绿箱”政策投入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黄箱”政策的支农资金投入更是显得短缺,两种政策的投入比例不仅远远落后于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就连和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相比,也存在很大的差距。由此可知,我国还没有很好地利用世贸组织允许的农业补贴措施。
根据法、德、西班牙等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在农村建设中,政府不仅是强有力的组织者,更是积极的直接参与者。这些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就是以国家投资为主导,进行农村的基础设施改造和农村综合治理。
我国目前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这就需要增加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总量。在适当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的前提下,还要形成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这就必须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此外,还需要认真落实《农业法》的规定,确保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据此不断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广大农民长期生活在农村,对农村的实际情况最为熟悉,能敏锐地捕捉到农业领域的投资机会,是推进农村生产力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因此,通过政策倾斜,大力鼓励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于现代农业,从而激发农民的创业潜能,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同时尊重和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是确保新农村建设成功的关键。
其一,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备与否将直接影响着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这就需要改变乡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依靠农民集资解决的不合理现状,加大对农村道路、供电、供水、通讯和电网等乡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的财政资金投入。
其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加大对农村潜力产业的支持力度。具体而言,国家要加大对主导产业、现代农业流通体系的支持力度,积极培育农产品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加大对农村的科技创新投入,提高农业发展的科技附加值。
其三,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对农民实用技术、劳动技能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免费培训,支持农业科技推广,支持农村发展二、三产业,从而拓展农村就业渠道,增加农民的整体收入。
财政收回原中国建设银行代行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职能后,财政部门根据基建财务管理涉及领域宽、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延伸面宽的特点,结合本身熟悉财务管理的优势,在增强基建领域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基建财务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改革了基本建设经营性资金管理办法,改变了过去以计划代预算的办法,简化了资金拨付程序,强化预算约束等。各有关主管部门也积极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认真做好国有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加强财务监督。目前,财政部门暂按预算级次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基建投资和财务,其中中央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经办建设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其财务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驻各地的专员办事处负责,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基本实现了基建财政财务管理职能、业务管理工作运转的平稳过渡。但是目前的管理体系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还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财政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突出表现在投资领域中存在一些问题:
1、新开工项目过多,投资规模大。 投资规模应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应控制在国家财力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但在现行投资体制下,出于利益机制驱动,一些部门和单位,千方百计上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再加上审批制度不健全,导致新开工项目过多,甚至有的低水平、重复性建设项目也能蒙混过关。据统计,从1991年到1995年,全国基建投资规模年均递增31%,超过同期国民经济年均递增12%的水平,大大超过了国家财务所能承受的能力。
2、建设资金不落实,投资缺口大。在大上基建项目的同时, 基建资金不足却是摆在建设单位面前的棘手问题。有的基建项目是在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情况下仓促上马的,项目开工后基建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有的项目则是受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人员工资等市场因素变化,加上建设期间工期延长,不可预料的地质、地形等情况,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超出预算的范围;有的项目一开始就搞“钓鱼”工程,钓到多少资金就建多少,钓不到就摆在那里,处于半建半停的状态,人为形成“胡子”工程,“半拉子”工程。
3、概预算审查不严,三超现象严重。投资领域内普遍存在“三超”现象,即建设项目概算超计划、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三超”现象形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有的建设项目不是严格按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开展设计工作,编制设计概算,甚至有的设计部门为能多收设计费人为抬高设计概算,使编制的概算一开始就超计划;二是人为压缩概算。有的建设项目开始申报时为能申报,争取上项目,或为减轻税费负担,人为压缩概算、预算,一旦项目批下来,又把摊子铺大;三是概预算审核不严。由于某些管理方面的原因,工程的概预算审核不严,或是审而不调,对有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应做调整的不及时调整或不调整,使实际施工远远超出原定的概预算。
4、基建投资成本高,投资效益差。目前施工管理普遍不严, 施工质量差,建设过程中损失浪费严重,加上基建单位的财会人员素质低,会计核算、成本核算弱化,而伸向建设工程的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高,一个项目下来,各项税费开支占总投资的30%左右。有的项目的基建资金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贷款来的,投资期的利息负担很重,建设成本过高,资产交付生产部门后效益往往不理想,有的重点建设项目成了重点浪费项目。
5、基建资金分散,财政可控性差。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投资领域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局面,其中属于财政性的资金但由其它部门、单位掌握和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大,相当一部分资金脱离了财政预算管理的轨道,不少的部门、单位利用自己支配的资金大搞基本建设,大量的基建资金没有按照基建程序来管理,基建资金的源头失去控制,对基建投资规模膨胀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对整个投资计划冲击很大,不仅不利于财政监督,而且分散了有限的财力,降低基建投资的整体效益。
基建投资领域存在以上各种问题,同我国现行的投资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未完全建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究其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投资体制不健全,机制有缺陷。理论研究和基本建设实践证明,一个科学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体系要由三个因素组成:一是行政约束机制,二是利益驱动机制,三是风险约束机制。这三个机制缺一不可。而目前我国投资体制,应该说风险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形成,一项投资,在大多数投资者心目中,仅仅着眼于利益,而不注意风险,因此全国范围内形成投资冲动,争上项目,造成基建投资规模膨胀。
2、考核制度不完善,领导工程多。我国这几年投资体制改革, 包括目前推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都只停留在决策后的实施阶段,没有对项目决策阶段的责任问题真正涉及到,造成责任制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不对称,而且即使有责任制,也没有将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联为一体,对投资的改换往往脱离开对生产经营的改换而单独进行。由于决策阶段责任不明,加上目前干部的考核制度存在某些方面的弊端,有的领导出于树政绩、树形象考虑而盲目决策一些项目,或为争取部分上级资金上了些可行性研究差的项目,资金虽争取到了一点,但却给地方财政带来了沉重的包袱,毕竟大部分基建资金须由地方政府筹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难以取得应有效果。因此,投资效益的问题在投资领域少有人问津。
3、预算约束不严,资金到位率差。基建预算是保证投资计划按时、按质 、保量完成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基建支出预算和施工图预算。目前投资领域中集中体现为预算约束不严,基建资金到位难于达到施工进度的要求,其中自筹资金到位不足尤其突出,往往是财政资金用完以后,项目就停建。不少财政困难的县市,财政基建资金集中在年底一次性拨,造成有的项目建设资金得不到满足,而有的项目则资金闲置,财政宏观调控的力度弱,有的县市财政对上级追加的基建预算限于财力被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建设过程中预算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
4、机构建设滞后,财务管理弱化。 财政收回职能后必须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目前的状况是不少的财政部门尤其是县市级财政部门人员机构建设滞后于管理的需要。以赣州地区18个县市为例,据统计,只有8个县财政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且都是与预算部门合署办公,其人员由预算部门的人员兼任。从人员的业务素质看,除个别县调入专门人员外,其余的原来都未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业务;从各县市开展的工作看,除个别县市业务开展比较顺利外,不少的县市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仅局限于拨付预算资金,编报会计报表,不能有效担当起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从建设单位看,负责基建管理的人员不熟悉基建程序,对基建会计、财务核算比较陌生,财务管理混乱,有的地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5、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财政收回职能已有两年, 但在投资领域中并没有制定出一套比较规范、完整的制度,大部分仍沿用当时中国建设银行代行职能的制度,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少的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一些部门、单位的法规、文件和财政有关法规、规定有冲突和矛盾,各主管部门和单位为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各行其是,给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制度指导自己的工作,都处于一种摸索前进的过程,业务工作开展被动。
财政部门作为基建财务的主管部门,应从深化改革入手,加强制度、业务、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基建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按照“制度办法统一、管理要求统一、拨款方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的“四统一”要求,实行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避免机构和管理重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这一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规范财政职能。建立新的基建财务管理体系, 首先是要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要求,规范财政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根据基建投资的特点,财政管理基本建设的职能应包括:
第一,强化宏观调控,参与投资计划研究。财政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要通过管理基本建设投资,参与投资计划研究,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职能,一是搞好投资规模总量控制;二是要制定好一定时期的投资重点,产业政策;三是要制定和实施政府的投资、融资改革,引导资金按市场的要求优化配置;四是立法建制,规范新的管理模式。
第三,搞好财务管理,包括制定和实施基本建设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各种收费开支标准,进行项目建设成本控制,开展效益评价。
第四,实行项目监督管理。包括参与前期研究和招投标管理,对项目工程概预算、决算进行审查,搞好国有资产移交,对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实施监督。
2、强化预算约束。确立新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 必须加强基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办事。一是要建立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同计划、城建等部门的协调,共同搞好投资计划的制订,防止以计划代预算,重计划轻预算等情况的发生,切实建立计划和预算相配合和制约的机制。二是财政用于基建的支出要统一口径,归口管理,加强监督,防止用款单位将单位经费和建设费用混用,人为造成本部门内部多口管理和项目资金来源复杂化,逐步向项目预算过渡。三是要把其它的基建资金、各专项建设基金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投资规模和投资总量实施宏观调控,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在财务许可的情况下,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确定支出预算,并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预算。
3、严格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 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基建资金,实行源头控制。一是要建立资金审查和专户存储制度。凡对投资资金来源不落实,来源不合理或属重复性、低水平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一起,严格控制,计划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安排预算,城建部门不发给开工证。对末经批准擅自上项目的要按违纪处理,严格查处。基建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基建程序管理的要求,对属于财政性的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包括预算内基建拨款、预算外用于基建的资金、用于基建的各专项事业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其它的基建资金、银行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共同搞好基建资金的管理。二是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财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资金拨付办法来规范资金的拨付。建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每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请领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施工进度逐期拨付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上级财政部门补助下级财政的基建资金可采取划转预算或划转资金形式,保证一些财政困难地方的基建资金及时到位。三是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评价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
4、强化项目管理。基建项目管理是财务的重要内容, 也是一个难点,要求的技术性、专业性高。针对财政部门现有的人员力量,必须建立财政管理和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相结合,以财政部门委托业务性强的业务给中介机构办理的管理模式,对建设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事前管理:一是要积极参与项目工程立项、设计审查、招投标等管理工作,这是实施财政监督,加强项目管理,管好用好资金的前提;二是建立项目档案,掌握一些必备的基础资料。
事后管理:一是检查工程设计、概预算执行情况;二是建立项目跟踪问效制度;三是建立项目清理制度。工程竣工后,财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好残值处理,基建收入上交,包干投资的结算等工作,不仅可以创造财政收入,还可以为以后基建拨款提供准确的参考资料,扩大财政部门管理基建财务的社会影响。
理财,指的是对财务(财产和债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理财分为公司理财、机构理财、个人和家庭理财等。第三方理财是指那些独立的中介理财机构,它们不同于银行、{1}保险等金融机构,却能够独立地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判断所需投资工具,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作为独立机构的第三方理财,不代表基金公司、银行或者保险公司,而是站在非常公正的立场上严格地按照客户的实际情况来帮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和理财的需求,通过科学的方式在个人理财方案里配备各种金融工具。由上可知,第三方理财公司是指为客户进行自身财务状况分析和提供科学理财建议的中介机构。
第三方理财公司兴起于美国,在美国已有50多年的历史,发展比较成熟,但是进入我国不过才十年多的历史。由于近些年收入的提高,我国民间有大量的个人闲置资本,很多人看中了商机,纷纷成立投资咨询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即第三方理财公司。虽然在我国第三方理财公司是新生事物,但是其发展速度很快,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有上万家第三方理财公司,其经营模式多样化,有的以向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服务为主,收取年费或会员费以及以业绩提成为主的管理费,而有的向客户销售产品为主,以向发售产品的金融机构收取渠道费或佣金。
金融行业是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而第三方理财公司由于与金融业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自诞生以来就伴随着高风险。首先第三方理财公司虽然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但是它推荐的理财产品或者提供的理财规划大多与金融或准金融机构的产品有关,在给客户代来高收益的同时也必然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其次,我国的大部分理财客户金融经济知识相对欠缺,出于对理财公司和理财人员的信任,经常将资金委托给第三方打理,而理财公司和专业理财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又给资金的安全带来风险。对于这种高风险的行业,基于我国不成熟的市场,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来降低它的风险。市场监管制度包括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对于第三方理财公司来说,由于其带来的风险和危害过大,仅仅依靠事后监管不足以降低风险和减少损失,笔者认为完善的事前监管制度即市场准入制度对抵御风险很重要。
我国目前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建立了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但是对于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理财公司,缺乏专门的准入规范。从目前我国的法律看,对于从事一般投资咨询的第三方理财公司的设立,主要的设立依据是公司法和互联网对金融公司的相关规定。对于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与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公司的设立,除了遵守上述的法律外,还要满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法是第三方理财公司设立的基本法律依据。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只要满足股东人数、公司章程、办公场所等条件,就能设立公司,公司法并没有对于第三方理财公司作出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规定。显然公司法并没有为第三方理财公司建立专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于涉足互联网的第三方理财公司来说,除了要符合公司法的一般条件外,还要满足我国关于互联网管理的一些规定。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类公司需要到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性的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从这些条件的内容可以看出,该《管理办法》主要是从网站技术安全的角度对第三方理财公司进行准入限制,这对于降低此类公司的经营风险没有太大的作用。
对于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公司,除了要遵守上述的规定外,还要满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公司的要求。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公司必须依据该办法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根据该《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②,第三方理财公司要想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必须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和一定数量的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向地方证管办或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经过地方证管办或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后方能从事证券、期货类的投资咨询业务。该《暂行管理办法》对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实行审批制,对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的从业资格规定了市场准入的最低门槛。
对于从事基金投资咨询并拥有基金销售资格的第三方理财公司来说,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了详细的设立条件与从业资格,从公司的内部制度的建立、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的资质与人数等方面,为此类公司的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③首先要求凡是从事基金销售的公司均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治理结构、风险防范机制、经营机制、安全的经营场所与设施等方面,其次针对专门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销售基金提出了具体的设立条件,比如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高级管理人员与直接从业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基金从业资格和一定的工作年限,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10人,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等。这些具体的规定,为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公司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提高了第三方理财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减少风险发生。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除了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咨询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公司有准入的门槛外,从事其它投资咨询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几乎没有市场准入的限制,这使得成立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之外的第三方理财公司非常容易,这样的现状有利有弊,好处是我国的理财市场从业主体数量众多,市场活力很强,弊端是第三方理财公司实力参差不齐,给这个新兴市场带来很大的风险,容易破坏人们对这个市场的信用。此外,证券、期货类投资咨询公司,虽然有市场准入制度,但是《暂行管理办法》实施已经快二十年了,其规定的100万注册资本的要求太低,加上公司法定注册资本制的取消,使得这一规定形同虚设。由上可见,关于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一般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亟需完善。
为了防范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市场风险,不仅要加强事后监管,更应该从进入市场的准入制度上把好关,减少不良主体进入的机会。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而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手段之一就是法律。对于第三方理财公司这种高风险的市场主体,政府不能完全交给市场自由调节,而是应该通过法律将它带来的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政府控制风险的主要法律手段就是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而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事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准入审查,有利于将那些不良主体拒之门外。
其次,就我国的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实际情况而言,规定一定的准入条件很有必要。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各种类型的第三方理财公司上万家,其中不乏实力雄厚从业经验丰富的优良公司,比如诺亚(中国)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也有很多打着理财幌子实则是非法集资的骗子公司,比如最近出事的E租宝、泛亚等,就是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的典型。如果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增加此类公司的设立难度,有很多骗子公司将无法进入市场,也就不会带来这么恶劣的后果。
第三,虽然投资人手握大量闲置资金,但是他们欠缺专业的投资知识,缺乏渠道了解投资对象的详细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他们极易在理财人员的劝诱下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由于利益驱动,理财人员为了业绩对投资者百般诱导,有些投资者很难住诱惑。例如,E租宝的投资者90%是老人,他们知识结构和社会经验都已经落后了,对于这种新生事物,缺乏必要的了解,理财人员很容易用高收益打动他们,让他们拿出自己的养老金和多年储蓄投入到E租宝,没想到最后血本无归。所以对于缺乏投资理财知识的普通投资者来说,设立准入制度,加强对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信息登记和披露,使得他们能及时了解第三方理财公司的真实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选择。
1.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市场准入采取核准制ayx爱游戏。除了普通的工商登记外,第三方理财公司还应该得到主管部门的核准。为了提高第三方理财公司设立的效率,不宜实行审批制,因此建议采取核准制。对于核准的机关,笔者认为交由各地方的金融管理机构比较合适。第三方理财公司不属于传统的金融领域,我国央行、证监会和保监会都不是对口的监管部门,另外这些部门职责已经很繁重,不适合再加重他们的监管责任,那么把第三方理财公司的核准权交由各地方的金融管理机构做主管机关是不错的选择,他们负责本区域内第三方理财公司的设立核准,也便于监督这些公司的经营。
2.设立第三方理财公司应满足法定条件。除了公司设立的一般要求外,对于设立第三方理财公司要从注册资本、从业成员资格等方面规定最低标准。首先应根据第三方理财公司的类型分别提出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仅仅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注册资本可以低起点,提供销售产品服务的,注册资本要高起点,且必须是实缴资本。其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该具备一定年限的金融行业的工作经验和相应的职业从业资格。第三,要求第三方理财公司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第三方理财公司应该建立内部的合规审查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等。
3.主管部门应该公开第三方理财公司的核准文件的基本信息。并要求其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工商登记的信息对于投资者了解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实力来说远远不够。主管部门应该将第三方理财公司的核准情况及其主要的信息公布在网上,便于投资者查询。同事定期要求第三方理财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对其经营状况和重大债权债务事项进行公布。
4.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不遵守市场准入法律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应该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没有经过核准的从事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市场主体,要求其停止经营,并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经过核准取得经营资格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如其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其整改,屡犯不改的撤销对其的核准。只有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才能督促第三方理财公司遵守法律的规定,合法经营。
以上是笔者对第三方理财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的初步设想,希望能为相关法律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第一条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市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搞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建立“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
(一)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一)按规定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应向财政部门报审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项目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
(三)按规定提交含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等内容的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四)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核实、查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初步评审工作:
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审单位延长的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单位部门预算及支出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批复竣工决算的依据。
项目单位凭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依法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拨款及资产交付等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费用由财政承担,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市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的重要职能。这项工作在计划经济时期由建设银行代行,建设银行审查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即“三算审查”,为提高建设项目预算的准确性,严格审查和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准确核定工程造价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以后,财政部收回了原建设银行代行的部分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职能,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后,财政部进一步收回了建设银行代行的工程审价职能,成立了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正式成为各级财政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1999年8月经*市编办批准正式成立,六年来,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以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为工作重点,不断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工作规程,在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保证财政资金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做出了贡献,在财政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投资评审,市财政节约了大量资金,有效地加强了财政资金的监管,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投资体制改革而产生的一项新的工作,是一项崭新的事业,评审事业要健康稳定地发展,必须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因此,制订出台《*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市财政局着手《*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04年12月底召开了有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林业绿化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通源建设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形成两个《办法》送审稿。2005年市政府将两部《办法》列入立法计划,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考虑到这两部规章有一定的重复,在征求市法制办意见后将两部规章合二为一,2005年11月将修订后的《办法》再次书面征求了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请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在充分吸纳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借鉴外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市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本《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06年1月10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预算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所以本《办法》中明确了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评审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目的是核实项目成本,并将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尾款、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这是财政的法定职责,与审计职能完全不同。
1.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完成预、结(决)评审的时限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的。但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完成时限必须建立在送审项目资料的完整和规范上,特别是工程结算资料。对报审工程预、结(决)算资料的要求,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结(决)算送审资料的通知》的规定报送。
3.本《办法》中的评审时限不包括等待补充完善资料、与建设单位等三方会审以及出现重大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等因素造成的评审时间延长。
【摘要】本文在分析河北省财政科技投入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和其它省市的先进经验,对河北省财政科技投入模式问题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创财政科技投入工作的局面。
财政科技投入是指在财政支出中用于支持科技发展和创新的经费。财政科技投入是科技事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支撑条件和基本保证,是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实力的重要指标,增加财政科技投入是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增强综合国力的一项战略性措施。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关键,是对科技资金的投入。在经济全球化、知识化的今天,科技资金投入不足,将严重制约一国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应重视科技资金投入问题。随着公共财政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必然要求各级财政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的经费支出体现出效益原则。近些年来,河北省财政科技投入总量保持稳步增长,投入结构逐步向合理化方向发展,但河北省的现有财政科技投入仍然延续着原来的传统模式,与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相差甚远。为适应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河北财政应建立公共财政科技投入模式,这是确立财政科技投入法定地位的需要,是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的需要。
从河北省情况看,2001年到2005年,河北省GDP由2001年的5577.78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10116.6亿元,年平均增长16.04%;河北省财政支出由2001年的514.18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962.2亿元,年平均增长16.96%,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整个财政运行状况良好。
从河北省财政科技投入总量来看,增长比较明显,由2001年的53.9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97.8亿元;从财政科技投入占河北省GDP的比重来看,2001―2005年期间,增幅并不是很明显,2001年为0.9663%,2005年为0.9667%,仅增长0.0004%,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波动;河北省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下降的趋势,由2001年的11.53%降到2005年的10.16%。
2001年到2005年河北省的财政科技投入累计达354.4亿元,其中科学事业费累计投入13.862亿元,占3.9115%;科技三项费累计投入30.1265亿元;占8.5007%。
从不同预算科目占河北省财政科技投入的结构来看,科学事业费呈现稳定增长的趋势,由2001年的2.3647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3.34亿元;而科技三项费的变化随机性较大,最高年份为2005年的7.4044亿元,最低年份为2002年的4.8715亿元。
表22001-2005年按预算科目分河北省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变化单位:亿元
从科技三项费的投入行业结构来看,2005年,投入最低的部门为教育部门,仅为0.0268亿元,而科技部门的投入也并不是很多,为1.0978亿元。
近年来,河北省的财政科技投入总量虽然持续增长,但是占河北省GDP的比重却没有大幅度的提高,尤其是在河北省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大幅度增长的前提下,财政科技支出占河北省GDP的比重却只从2001年的0.9663%增长到2005年的0.9667%,几乎持平,总体上没有符合科技进步的要求。
2.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的体制仍然存在,科技成果产业化缺少相应的资金来源
特别是风险投资机制不健全,风险投资总额少,投资机构少,回报机制和退出渠道不健全,影响和制约了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
对国家科技经费的使用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并完善对其使用效果科学的、公正的评价。
财政科技投入按预算科目可以分为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研基建费等。在实际操作中,科学事业费由财政部门管理,科技三项费用由科技部门管理,科技基建费由计划部门管理。即使在一个部门,各个科室也分别掌握了不同的控制权。也就是说,多个部门共同导演了“财政科技支出”这场戏,这种管理体制既降低了工作效率,又增加了运行成本。同时,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政府科技投入资金政出多门,往往使项目重复和支持不足现象同在,成果研发和成果应用分离,投入不足与浪费低效并存,这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进程。
“越位”的主要表现在:财政直接向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投入大量资金,包括技术改革、挖潜革新、科技三项费用等拨款贷款、对应用性科研的投资或补贴、直接干预企业的财务活动,审批财务决算和费用预算,下达考核指标;“缺位”则表现在:政府投入的科学事业费尚不能适应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基础设施建设中应由政府承担的投入严重不足等方面。
目前,财政科技投入预算内科目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研基建费和其他部门事业费中安排用于科技方面的经费,这样的预算科目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歧义。比如“其它部门事业费”中安排用于科技方面的经费,国家科技、计划、财政、统计等部门以及全国各省、市、区对政府科技经费投入持有不同的看法和认识。同时,在财政核算上,因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或没有科目,实际上很难进行完整准确的统计,导致目前的预算科目设置难以直观地反映科技投入的总体状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必然产生由于市场不完善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这也就决定了政府财政职能应主要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即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在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下,作为财政支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财政科技投入,源于对政府财政职能的准确定位。这就要求对财政科技投入模式进行区分和界定,从而制定合理的财政科技投入模式,来矫正科技作为公共物品以及由于市场不完善而导致的“市场失灵”。
公共财政体制的定位要求财政科技投入要以最大的效率提供公共物品和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在当前财政资金总量有限的情况下,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过去原有的财政科技投入模式下,由于管理机制等原因,导致科研项目短期化、分散化、小型化,使财政资金捉襟见肘。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下的科技投入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理顺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近些年来,河北省在财政科技投入及其增长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根本上说,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长的机制仍有待完善。应当通过并颁布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把财政科技投入增长率与同时期的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财政支出增长率以及GDP增长率挂钩,将对财政科技投入“量”的要求纳入法制轨道,形成法律上的约束和规范,以真正实现其制度性增长。
在确保财政科技投入逐年稳步增长的前提下,要以财政投入为引导,来不断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河北省的科技进步。实现科技投入体系的多元化,采取创立政府发展基金、科技风险投资市场等筹资渠道来吸引和促进社会资金对河北省科技的投入。
首先,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这样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凡需要花费财政科技投入经费的科研仪器、设备、工程及其服务都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规划,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严格遵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保证采购项目预算的规范执行,进而从根源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其次,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财政科技投入经费的使用实行财务监督。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要求所有财政资金都纳入该体系进行管理,其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其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
①建立功能完善、具有区域特色的新型科技计划体系。对外联动(与外省在区域共性技术上实行项目共建,优势互补);对上衔接(熟知国家计划,能及时掌握国家已经开发了哪些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确定地方研究重点领域和技术,避免重复研究);对下指引(对各地市州科技计划要整体布局,加强指导,突出区域优势);对内整合(省级各部门之间资源整合,各有侧重,用项目库沟通信息,省科技领导协调小组统揽全局)。
②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对河北省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使用加强宏观指导,对重大科研计划进行统筹部署,构建功能完善、要素齐备、富有特色和竞争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在新材料、生物制药、信息技术等新技术领域内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确保每年的财政科技投入中有一定比例是用于产、学、研结合的资金,并且按一定速度保持逐步递增;支持科研院所、高校,根据其产业特性和自身特点,以技术入股、进驻、合建等形式,与企业建立工业性试验基地、中试基地、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孵化器,从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通过科技体制改革,形成一批产、学、研相结合的区域性研发中心。
3.调整财政科技投入预算科目,使之与公共财政体制下的财政科技投入模式相适应
建立在公共财政支出框架下反映科技活动特点及其支出特征的,具有较强归纳功能的预算收支科目体系。科技投入预算科目的设置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方便科技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研究机构的使用,有利于进行统计和比较。在省级财政科技科目中设立研究与发展经费科目,以保证其在省级财政投入中的地位,确保省级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省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
应将反映政府科技投入的类级科目归纳为“科技事业支出”和“科技基建支出”两类。鉴于“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两类科目在支出内容和管理上具有共性,建议将二者归并为“科技事业支出”类。包括自然科学与技术、人文与社会科学两大科学体系的研究活动支出;其款级科目在支出内容上也可以包容原两类科目中政府用于社会公共科技活动及科技事业发展的各项支出,既能反映政府部门所属科技机构的支出情况,又能反映政府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开放的各类部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支出情况,从而在不影响现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科技经费支出科目体系。
反映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情况,在项级科目上标识或在科目内容中加以说明,可以反映项级科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属性。如自然科学与技术经费中的第 1 至 3 项级科目用于反映基本支出,即科研管理和研究机构的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而其他科目反映项目支出,即在科技活动的不同阶段各部门机构管理和使用的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经费。
科目的设置要有利于财政科技支出的统计管理,方便省内和国内进行对比分析。财政科技投入总量可以通过“科技事业支出”和“科技基建支出”两个类级科目统计完成;财政科技投入中研究与实验发展(R&D)经费、科技服务经费和科技教育与培训活动经费分别通过相关项级科目内容统计,从而使财政科技投入的相关统计相对准确。
科学界定财政科技经费的供应范围并且逐步优化其支出结构,采取科企联合、自我转化、同类合并等形式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开放式管理,逐步减少财政拨款的科研单位数量,培养一支精干的高水平的科研队伍。继续采用定额包干等经济手段鼓励人员分流。通过拨款机制改革,对认定的非盈利性科技机构的公益性单位,通过以改养人为办事、改机构支持为项目支持的方式,加大对项目的支持力度,保证其资金的合理有效供给。
健全“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科研机制;建立权责明确、政事分离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科技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或工作业绩挂钩的分配制度;建立固定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事制度;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可试行理事会领导、由科技人员代表组成的监事会监督、院所长负责的新型管理制。